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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的定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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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的定义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8-04-19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招标投标法》规定:盐城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

    1.招标代理机构定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②有能够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盐城招投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
盐城招投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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