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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属关系能不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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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亲属关系能不能审计?

发布日期:2019-05-27 09:05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一是各级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对审计回避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审计回避意识不强,甚至根本没有回避意识。目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普遍按行业分类设置审计业务部门,审计人员的组成局限于本业务部门,如果实行回避制度,个别项目有可能组成不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组。也由于现在各级审计机关编制所限,一线审计人员明显偏少。为完成审计项目,有时想执行回避制度也难以执行。

   二是现行的回避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约束各级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自觉执行。
   体系不完整。笔者查阅了现行的所有审计法律、法规,发现有关审计回避的规定仅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基本审计准则》中有几条并不具体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可供实际操作的专门规定,现行的审计回避制度对审计回避如何申请,审查、决定等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对此想执行也难以执行。没有法律强制力。现行的审计回避制度对违反审计回避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制约了回避制度的落实与执行。有些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回避制度的行为不仅不认为是违法行为,甚至认为是不徇私情。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从维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保护审计权威与形象的高度上充分认识审计回避的重要性,盐城审计切实树立审计回避意识,强化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的自觉性,杜绝那种把违反审计回避制度的行为当成是不徇私情、刚正不阿的先进榜样现象再度发生。深化审计系统内部改革。打破以行业分类设置职能业务部门的机构设置体系,建立以审计组长为主体的新型运行机制。审计组长可以在本机关范围内选聘审计组成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因实行回避制度而出现个别项目无法组成合适的审计组的情况发生。同时,如果即使出现此类情况,可以采用报请上级审计机关进行交叉审计,或者借助中介审计机构的力量进行审计。

    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执行审计回避制度的保障。当前审计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的根本原因,就是违反回避制度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当对违反审计回避制度的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要明确审计机关不得依据违反审计回避制度的审计人员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处理。如审计机关依据上述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评价与审计处理,不论其结果是否正确,在法律上应一律视为无效,即程序违法,结果无效。二是对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回避,并视隋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三是对审计回避人员在决定回避前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对审计事项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另行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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