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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的定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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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招投标代理的定义和作用

发布日期:2019-07-17 00:00 来源:http://www.jstzgczj.com 点击:

    盐城招投标代理一般就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会事项的行为。


     帮助不具有定编标书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评估好的投标人,以保证建筑项目的顺利执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招标投标法》规定:盐城公开招标中介机构是依法开设、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的开设


    1.招标代理机构定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开设、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盐城招投标代理
    2.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的条件


    ①有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运营场地和相应的资金;


    ②有能够撰写标书和组织评标底相应专业力量;


    ③有符合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组员候选人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评定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办公厅或者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评定。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办公厅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会同县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制订。从事其他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评定的主管机构由国务院办公厅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可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会,也可以授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会事宜。这两种方法共存是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也融入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按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独立取舍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没有理由地进行取舍。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定编标书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会事项。在法律中还充分考虑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会中可能有的弊端,保证招标会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会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会事项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开设、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开设就是指盐城公开招标中介机构开设的目的和服务宗旨符合和社会集体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架构、开设方式、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审批和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成立手续。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理念是为招标人提供服务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授权委托的范围之内办理招标会事项。


    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可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然,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中介机构组成不合理工资待遇。

相关标签:盐城招投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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